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成都的超标电瓶车都将处于无牌无证状态,一旦上路行驶,将被处以50元罚款,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的车主,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一)最高车速≤20km/h;(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五)电动机功率≤300W;(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八)轮胎宽度≤66mm;(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十)装饰宽度≤5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