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车场收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释义 | 在停车场收费停车的情况下,由专人看管并出具相关收费和保管凭据,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方会提供一份“免责声明”,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产生的责任。然而,如果停车场方贴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停车保管合同中,需要详细约定停车场的保管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纠纷和损失。 法律分析 在停车场收费停车的情况下,如果由专人看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收费和保管凭据,那么就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方会有一份“免责声明”,该声明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停车场方未来可能产生的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停车场贴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停车保管合同怎么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停车保管合同书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停车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车辆的基本信息; 3、车辆的保管时间、保管费应及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合同违约责任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二、车停小区被刮了,请问物业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车停小区被刮了的情形,其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是需要看物业合同中的具体规定的。对于合同中约定小区物业公司有保管职能的,并且收取了相应的保管费用的,在车辆停放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其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在停车场收费停车的情况下,如果由专人看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收费和保管凭据,那么就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方会有一份免责声明,该声明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停车场方未来可能产生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停车场贴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在签订停车保管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保管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同时,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也应该认真履行其保管职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完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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