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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失去了离婚判决书,法院没有给我离婚证明书。我想拿到证书怎么办?
释义
    离婚判决书丢了,首先当事人可以自行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法院档案室查档,法院会提供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法院印章然后再提供离婚判决书、身份证和户口本,与另一方前往婚姻机关登记处办理复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只签了离婚协议,拿到了证书,没有证书怎么办?
    没有离婚协议书不能办离婚证,只能获得离婚判决书。因为夫妻双方只能诉讼离婚,不能协议离婚。一方要提起诉讼离婚的,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的时候没有离婚证明,结婚的判决书怎么办?
    离婚了没有离婚证只有离婚判决书,当事人可以携带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04年我岳父在孝感,杨店镇司法院调解离婚协议,没有离婚证书,我失去了离婚协议,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丢了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候,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留了一份归档。离婚协议书丢了后,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补办手续。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4月份法院判决离婚,有房子没有房地产证明书,当时法院没有处理。现在前夫去法院起诉分割房地产,房地产证明书还没有办理这种情况,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离婚原告没有房产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想申请离婚,但是我没有任何证明。我在前夫家。他不给我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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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