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税收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执行案件是独立审判权的,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一、政府机关确认林权归属不合理,该怎样维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的权益的,除了行政复议可以维权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直接起诉,有些是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为什么说林权归属的确权如果不服的话,当事人要先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因为林权确定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税务应诉与行政行为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3、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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