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浙江省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 20、 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二、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高温补贴什么时候发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给员工用来抵御酷暑的补贴,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在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 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 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或其他原因不能停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市人社局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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