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登记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