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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释义
    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这样写也没多大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未提出过异议。但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却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处罚款”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将“加处罚款”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罚。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系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依法产生的“滞纳金”,具有确定的、可执行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先关的表述即可,无需单独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予以列明。所以,他们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时限一过,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了。对于此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只是一种预先告知的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处罚款。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相对人,告知其不履行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正式成为“加处罚款”的前置程序。对于这种表述,笔者认为我们现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款”的表述,仅仅是表明了我局向当事人告知逾期未缴纳罚款所需承担“加处罚款”这样的法律后果,只能算是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前将加处罚款予以说明,可以看成是启动“加处罚款”程序的事前告知方式。
    二、加处罚款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加处罚款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权利,其执行必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
    一是必须履行先行催告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加处罚款”的程序前,需要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规定了这种催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还需记录和复核。
    三是加处罚款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先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决定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是加处罚款决定执行文书需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是加处罚款决定具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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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6 1: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