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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释义
    交通肇事无能力赔偿时,受害者可要求法院查封拍卖肇事车辆,若无财产可执行则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抢救费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或由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时,先向第三方索赔,如不支付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按约定先行赔付,受害者可转让权益给保险公司追偿。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交通肇事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赔偿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对肇事车辆(肇事车辆归肇事者所有)进行查封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很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调解的时候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来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的话,会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庭进行强制执行。
    二、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怎么承担?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交通事故对方不赔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车辆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则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认责任。然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方无力赔偿,这对于受害人是不利的,受害人只能先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这种基金赔偿也有严格条件,另外,受害人可以尝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对肇事方进行强制执行,对于无任何财产的,等有财产的时候再执行。
    结语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方无力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局面。受害人可以首先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这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此外,受害人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肇事方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肇事方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等待其有财产时再进行执行。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也起到重要作用,但赔偿金额受保险责任限额的限制。因此,对于受害人来说,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积极采取行动,并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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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