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告知不利因素的法律后果探讨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有容易忽视的就是房屋所在地的不利因素。这是订立合同前需要了解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商品房交付后,容易产生的纠纷的重要原因。一般认为不利因素包括,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因素,可能产生异味的因素,可能污染环境的因素,普通公众所禁忌的因素,存在环境规划变迁可能的因素等。这些因素不光存在于小区以内,也可能存在于小区的建设红线以外。如最近影响比较大的“毒土地事件”就是属于环境污染的不利因素对购房合同产生的重大影响。下面主要对有关不利因素,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做简要的分析说明。 房屋交易一般关系到购房者日后的生活,特别是“红线内外不利因素”直接关系到后期入住后的舒适程度,避免一些设施带自己带来困扰和麻烦。对于不利因素如小区内市政规划路、水泵房、变电室、排烟管道、垃圾中转站、化粪池、公厕、高压线路、集中餐饮等商业配套、加油站等,如在购房时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开发商明显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寻找百度AI写手计划#开发商具有诈欺行为一般具备四个特征;首先需要具有诈欺行为,其次诈欺行为与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再次须有诈欺的故意;最后须施行诈欺之人为相对人或第三人。主观上开发商需具有故意的特征,即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告知虚假情况的主观心态,有观点认为故意包含“欺诈相对人、欲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相对人因错误而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双重故意。 由此可见,构成欺诈的标准较高,但笔者认为在无法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故意时,若存在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开发商应承担有关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业主的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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