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点: 1、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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