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出又回迁村里不给福利合法吗? |
释义 | 户口迁出后又回迁,村里不给福利不合法。 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 1、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 2、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4、符合上述条件,现户口未在本村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复员条件的现役士官、在校学生、户口暂挂人才市场的毕业学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员; 5、在校就读的农村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法律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三)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内,丧失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这些人员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认定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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