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无财产一般不可执行 法定代表人 。 公司的债务 由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但其有过错的,滥用权利的,可由其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