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口头承诺的效力问题 |
释义 | 民法典中口头承诺有效,但需满足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有效时间内作出;3)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否则,不属有效承诺,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方可成立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合同上没有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用口头形式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 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 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口头承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承诺应由受要约人作出,并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同时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任何由第三者作出的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或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因此,口头承诺在民法典中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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