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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保证期间变吗?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那么,如果主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变化,保证期间是否也要发生变化?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695.2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693.1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期计算。
    
    由此对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我们总结两点:
    1、如果主合同之债的履行期限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期间按照新的履行期限开始计算;2、如果主合同之债的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来约定的履行期限计算,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保证之债的特殊性就在于别的债只有一个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之债还有一个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作用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督促债权人尽快行权。概言之,债权人能否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权,关涉到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在未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明晰自己与债务人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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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