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批捕吗 |
释义 | 通常对未成年人都是不予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不批捕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也不代表着未成年人犯罪就绝对不会被判刑,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就都不可以被批捕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罪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投毒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的认罪表现,检察院也能依法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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