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
释义 |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E-mail: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该标的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二、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 以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元,双方约定在内, 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 付清。 三、债权交割 本合同标的成交后,甲乙双方(①按付款比例;②一次性)转让债权,甲乙双方债权的转让以签订的《债权转让交割确认单》为准。甲方应在日内转移相应债权全部权益,甲方协助乙方行使该债权的实现。 四、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五、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氯怂叫桃恢拢6、┝17、吮涓蚪獬椋也灰虼怂鸷液蜕缁峁怖娴摹?br>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债权转让交割确认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一、其他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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