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一、一般自首适用的对象 一般自首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 二、特殊自首适用的对象 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三、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1)投案时间:主动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以后而归案之前。 (2)投案对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3)投案意愿:投案意愿是指犯罪人的投案是否基于本人意志,这是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根本区别。投案应当具有自动性,这里的自动性意味着投案是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而选择的结果。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特殊自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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