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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释义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人的追认行为可以自主完成,从而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变更撤销权由有权机构行使,能否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享有自主权。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
    一、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可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因素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若是满足上述三要素,即可认定为有效合同;若是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要素,即可认定为无效合同;若是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被追认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若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可撤销情形的,为可撤销合同。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怎么履行
    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是否履行要看是否追认,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则需要履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则不需要履行。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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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