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结合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私自出具公证书; 3、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3、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