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保障信用承诺适用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2. 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药剂师等各类医务工作者。 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就医过程中也需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4. 第三方服务机构。例如医保局、医药代理公司、医疗科技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也需要遵守医疗保障信用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可能参与主体略有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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