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持股用什么法律 |
释义 | 代持股协议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此时公证之后的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会更高,也就更能保护当事人在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一、隐名股东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代持股东怎样退出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荣誉股东有分红么? 荣誉股东一般没有分红。没有荣誉股东,应该是名义股东。原则上名义股东不享有分红权。因为名义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只是与隐名股东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的股权代持人。因此,原则上只有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才有资格分红。但若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了,名义股东也享有部分分红权的,则从其约定,此时名义股东可以享有分红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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