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
释义 | 不动产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需登记成立,不以抵押物交付为条件,注销登记即抵押权消失。质权需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未交付则质权不成立。留置权无需合同,但需满足条件且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拓展延伸 确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处理顺序:权益优先级如何界定? 确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处理顺序涉及权益优先级的界定。在实践中,通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权规则,如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目的进行界定,例如,质权往往优先于抵押权,因为质权拥有人可以直接占有质押物。最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界定,如协议中明确了权益的优先级。综上所述,权益优先级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债权性质和当事人约定等因素,以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与处理顺序的明确性。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权益优先级的界定在处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权规则,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此外,质权往往优先于抵押权,因为质权拥有人可以直接占有质押物。当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会对权益优先级产生影响。因此,在确定权益优先级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债权性质和当事人约定等因素,以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和处理顺序的明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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