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方无工作且无法给出抚养费,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夫妻一方没工作拿不出抚养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养费应根据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子女可提出合理要求。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收入并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可停止给付。对于无收入方可折抵财物。解决此类问题可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一、离婚夫妻一方没工作拿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夫妻一方没工作拿不出抚养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标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以及老年的老人,我们都是有义务进行抚养的,一般抚养费的多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生活中往往存在一方没有收入,对孩子的抚养费等等无法支付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处理。 结语 离婚夫妻一方无工作无法支付抚养费时,可考虑使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养费是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可参考总收入的比例确定抚养费。特殊情况下,比例可适当调整。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考虑用其财物抵押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且能自行维持生活的,父母可停止支付。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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