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有些什么 |
释义 |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一、我国共同犯罪分类方法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窝藏赃物罪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共同犯罪中负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有共谋,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二而本罪的行为人虽然明知子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没有与其他犯罪人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与其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即按照分工不同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话,就应对其按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中的窝藏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窝藏行为的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表现为一个“藏”字。但二者所藏的对象各不相同:本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人。 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窝藏赃物。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转移赃物。这里的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3)收购赃物。这里的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 客体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客体是赃物。这里的赃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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