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规定的不成立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 |
释义 | 不成立单位犯罪的情形有: 1.犯罪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单位犯的,该项罪名就不是单位能犯的罪,如果单位犯了该罪,也只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不是单位的责任。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单位犯罪如何理解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表现为: (1)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 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最后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某几个人所有,那就是为个人利益犯罪,只能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2)以单位的名义。如果以个人名义,只能按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已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不属于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就是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追责条件。 如:《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有两种情形: (1)个人为了进行走私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业单位实施走私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走私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走私罪论处。 (2)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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