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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狗咬女童,如何追责
释义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四川成都市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一女童被没拴绳的大型犬只撕咬,大人为保护孩子也被狗撕咬。据警方通报,被咬女装唐某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涉事犬只为黑色罗威纳犬,现已捕获。
    女童被狗咬成重伤的新闻一经传播,全国群众为之群情激愤,大家一则关心小女孩的伤情,同情其不幸遭遇,二则对狗主人养狗而不加管理,放任其伤人感到愤慨。还有许多群众,更关心的是“畜生伤人”,该由谁负责?该承担什么责任?
    恶犬伤人,从法律上分析,可以分别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来进行追责。
    民事方面,应当由狗的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饲养人一定要善加管理。否则饲养的动物伤人,造成了第三人的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由动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受伤害方故意逗弄动物,导致动物发飙咬伤人,那是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如在本案中,狗主人对咬伤女童的恶犬根本没有采取管理措施,既没有拴狗绳,又没有戴嘴套,而是任其在小区内四处流窜,最后恶犬在无情由的情况下对女童及家人进行攻击撕咬。对此女童及家人没有任何故意逗弄、戏耍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因此应当由狗主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有些人爱养烈性犬,对于这类危险性极大的动物,《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法律规定了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管被伤害方有没有挑逗行为,都由烈性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小女孩受到恶犬伤害的场所具有特殊性,她和妈妈是在小区内受到恶狗伤害的,那作为小区物业,具有保障小区业主安全生活的义务,对小区内出现的流浪动物没有及时驱离、或捕杀,在小女孩受到恶犬伤害的时候,小区保安也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小区物业实际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是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但本案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本案狗主人在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却未尽到看管义务,放任恶犬流窜在外,从而导致危险发生,使小女孩受到犬只的肆意攻击,并身受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本案烈性犬咬伤人事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狗主人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构罪则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伤人恶犬的主人唐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正是由于本案的严重后果所导致的刑事追责。
    饲养宠物是现代社会许多人的爱好,但饲养宠物一定要严加管理,否则有可能一不小心,为自己的爱好巨额买单,甚至会因为爱好而导致牢狱之灾。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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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