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所谓“继往病史”,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存在某种疾病或伤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因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事件发生后应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