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涉外离婚传票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呢? |
释义 | 涉外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需要送达法律文书,但与国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不一样。根据我国新《民诉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理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案件立案受理后,该院排期送达组负责的干警首先通知原告将起诉状、证据副件、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等六项应诉材料拿到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到中国银行缴纳汇票费。之后,再由该院排期送达组负责的干警将应诉材料译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两项材料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进行邮寄送达。若对方下落不明,则由立案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针对该案件,该院排期送达组干警就该送达程序向文女士进行了解释,并向文女士告知委托外事办送达需时长,望文女士能耐心等候,文女士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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