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前签了份入股协议但是没有工商股权变更现在是盈利状态也没有分红可以退股吗 |
释义 | 法律上没有退股这一说法,可以转让股权或请求股东回购股权,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况包括合并与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停止提取,亏损需先用当年利润弥补。提取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规定分配,股东违规分配利润需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没有退股这一种说法,可以转让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在法定情形下请求股东回购股权。不需要重新划分股权。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有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拓展延伸 入股协议履行一年后,盈利状态下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分红? 根据入股协议的约定,一年后,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分红。然而,具体是否有权要求分红以及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需要根据入股协议的条款来确定。有些协议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分红政策,包括分红的时间、金额和分配方式。因此,作为股东,您应该仔细研究入股协议,并与公司管理层协商,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入股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分红权利,您可能需要与其他股东和公司达成一致,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您的合理权益。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律上没有退股一说,而是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或要求股东回购股权来处理。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包括与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但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定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如股东会违反规定先行分配利润,股东必须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给公司。作为股东,您应仔细研究入股协议,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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