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到税务部门备案; 并且,还要让丢失发票方开据相应的证明,然后才能到税务部门申请重开; 否则,不但对客户会造成税票损失还会影响客户以后的合作意向。 由于在寄出的途中丢失了,应当属于丢失前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购买方(客户)凭销售方(贵公司)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