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可以享受的护理费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计算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