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前提要求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限定的准则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2,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限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限定计量。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 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能够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 3,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限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限定计量。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