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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有哪些规定
释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至四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要求相对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行使,否则失效。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需依法办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权益时,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在签订债务合同时,对债务的归还时间、期限、违约责任等实际情况进行说明,一旦对方违约无法偿还时,可以携带债务合同进行诉讼办理。
    结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至四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责任。根据法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债务人的相对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债权人在行使权益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债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归还时间和违约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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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5: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