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惩处措施 1、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