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某系辽宁某建材公司业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代替公司收取其他建材公司支付应收款和预付款。后因张某生活中缺钱,于是就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能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收取了公司多个合作伙伴支付的货款,用截留不入公司账的形式,非法侵占被害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业务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取货款后截留不入公司账的形式,侵占被害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所侵占的钱款应予退赔。 法院遂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给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145元。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喜欢还望点赞关注,唐律师将不胜感激,今后将继续分享更多有关法律的优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