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
释义 | 一、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1、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通过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来 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还受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个人通过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立案后还会被追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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