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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