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 的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 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 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 权利和义务 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2、关于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 的证据效力及异议审查问题 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共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仅具有民事证据效力。但是,交警作为相关行政专业部门,其认定结论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尊重,作为有效证据采纳,但个别明显不合理的事故认定除外。 根据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 的,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除外,故在人民法院受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 期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为慎重起见,可以暂时停止但不要书面或口头裁定中止案件审理,等待该上级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如该上级机关否认原事故认定书,可参照行政前置程序的原则,等待新的事故认定书确定后,再行认定处理。 法律客观: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调查与车辆无关的,对这些事件所发生的损害,因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解决。但一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只有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