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限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确认之日起计算。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如果工伤申请期限已经超出了2年,且未进行任何申诉或复议程序,工伤申请将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时限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确认之日起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