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信息更改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生育津贴信息更改申请流程 1、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变更; 2、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二、生育津贴信息更改申请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变更生产方式、怀孕周数、引、流产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生产日期的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是否享受奖励假津贴的,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5、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生育津贴信息更改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发放不成功需变更个人账户信息的,应参照“享受待遇职工账户信息采集”业务指南重新进行采集; 2、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3、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可通过网站下载)替代《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如一方无单位的,无单位一方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本人无业且不在京居住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可通过网站下载); 4、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报送材料使用A4纸; 6、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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