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