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能够口头约定吗 |
释义 | 借款合同需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可以有口头约定。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书面形式可采用合同书、信件、电传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够口头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拓展延伸 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口头约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具体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在一些国家,口头约定可以被视为有效的合同,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如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法目的和足够明确的条款等。然而,在其他国家,口头约定可能被视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如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因此,当涉及重要事项时,建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请注意,这仅为一般性信息,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具备一定法律效力,但具体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因此,在重要事项上,建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具体的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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