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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分包和挂靠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这段内容介绍了总承包单位在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且总承包单位不退出承包关系,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介绍了挂靠的定义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所需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最后,提到了工程分包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法律分析
    1. 总承包单位在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将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然而,总承包单位并不退出承包关系,且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一、如何成立建筑工程公司
    成立建筑工程公司要分别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
    遵循以下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结语
    总承包单位在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将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然而,总承包单位并不退出承包关系,且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成立建筑工程公司要分别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要注意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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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