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可能有效。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不追认则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