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破征用补偿款由村委会托管不发放合法吗 |
释义 | 一、土地破征用补偿款由村委会托管不发放合法吗 随着国家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被征收,这其中对于老百姓关心的就是补偿款了。但是对于自己到底有补偿款能拿到手完全是懵的,甚至是害怕去了解清楚的,所以这个时候大家都习惯了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因此实践中,补偿款被全额支付给了村委会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只发一小部分,其余部分要统一处理? 张先生是一名普通村民,几十年来都靠着自己家的几亩地生存,在2012年因为要修建高速公路,张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中包括张先生家的几亩承包地。 按照当时的征收补偿标准,张先生的几亩地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9万元,安置补偿费4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9000元。 可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张先生却很久都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于是张先生找到了实施征收的县政府了解情况。县政府却告知张先生,已经将所有款项发放给村委会,让其去村委会自行领取。于是张先生又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却说只能发放青苗补助费,征收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统一安置不会发放。张先生一再表示自己不愿意,这是自己的承包地为什么拿不到补偿款,但是村委会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理会张先生。 将所有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 县政府将所有款项包括青苗补助费都打给村委会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未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所以,县政府应该将青苗费补助费直接发放到张先生手中,而不是全部发放给村委会。 村委会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先生的自主权 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这并不代表村委会能随意分配补偿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因此,村委会并不能等同于村集体,对于一些重要村务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村委会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设立的,不能违背“民主”二字,应该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从理论的角度上来分析村征地补偿款拒不分配怎么办这个问题的话也很简单,赋予了村民们通过向乡政府举报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这些手段来维权,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面对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很多村民可能有一种维权无路的感觉,所以,强化对于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工作,是当下农村征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三、村委会截留补偿款规定 《民法典》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 但是,村民会议作出分配决议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如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些法定程序的设计有利于保证农民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情上能够有充分的自主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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