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与地位的确认与判定,核心因素取决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属性。如果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和义务,则是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属于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或其他国家职能上的权利与义务,则要取决于另一因素,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实施的职能内容属性。若行政主体实施的职能内容属于行政组织建设或职权、职责划分方面,则属于内部行政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身份;若行政主体实施的职能内容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则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身份。如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审计监督关系,就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被审计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应当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为之间是否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成为相对方当事人。因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管理行为之间应当具有行政法上的关系,即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成为行政法调整与管理的内容。 基于此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具体确认与判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罚人,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受人等; 2、行政裁决行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方当事人,如自然资源确权行为所涉及的双方争议人,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行为中的权益人; 3、行政处罚中被受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4、不作为行政行为中的请求人; 5、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利害权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