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险人先签发保险单会做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不违反强制法等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做这个约定的,即属于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险费之前,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交清保险费前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免除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约定该条款时,需跟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的的话投保人不知道不理解的,那么该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保险人做这个约定的,因为保险单的无效不能自主约定,所以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来判断,即只要是违反强制法规定的即无效。如果双方约定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属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实践中可以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保险人做了该约定的,那么属于合同终止条款,即投保人没在五日内交清保费的,那么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终止,终止之后即不能主张保险人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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