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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的财产未执行是否影响减刑
释义
    不影响减刑。人民法院办理减刑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缴纳罚金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出具相关证明。在“可以减刑”条件中,在减刑时需要考察罚金的缴纳情况。在减刑上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来决定的,跟财产方面没有直接的联系。
    一、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1、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2、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二、罚金与减刑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吗
    罚金与减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罪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怎么写
    罪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书写方式如下:1、需要在当地民政局出具困难户证明的;2、需要让村里的领导来写然后盖上村里公章去民政局盖个章就可以了。这个主要是用来在减刑的时候,有罚金未缴纳的罪犯来判断家庭情况的。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困难证明没有固定格式,写清楚家庭生活的具体状况并写明无力执行罚金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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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6: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