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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卓某某等人与福建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支持四十几万
释义
    
    ★案情简介:
    福建某某医院于2019年3月7日接诊肖某某,直至2019年3月12日追问病史方才得知患者脱发、面部红斑半年余,关节疼痛、低热2月余。3月13日风湿科会诊,3月14日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肝脏、肺、浆膜、胰腺)”。2019年3月15日,将治疗方案调整为加用两种球蛋白冲击、激素、羟氯喹抑制免疫治疗。福建某某医院未及时诊断病情,延误治疗,其过错与肖某某的损害后果(多脏器功能衰竭,累及神经精神系统,肾脏、肝脏、肺浆膜腔、胰腺、血液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且患者在2019年3月11日转入福建某某医院ICU病房时血小板从150*109/L路下降到2019年3月22日血小板计数28*10~9/L,院方在考虑血小板下降跟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有关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积极的对应治疗措施,在停用丙种球蛋白冲击情况下于2019年3月22日15:55也停止了床边血液滤过,从而使患者病情加重后昏迷,直到2019年3月26日才又重新加用血液滤过治疗。院方未尽到应有的治疗措施,延误时机,从而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肖某某在福建某某医院处抢救了28天,后宣告不治。2019年9月5日,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院方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定为40%~50%左右为宜。
    ★诉讼请求:
    判令福建某某医院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699978元的50%即849989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7000元,总计956989元,本案诉讼费由福建某某医院承担。
    ★法院认定:
    肖某某到福建某某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福建某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据此应负有特定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根据北京某某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轻微到次要原因。本院酌定参与度为25%,上述经本院审查合理的赔偿金1718598.53元,应由福建某某医院承担1718598.53元×25%=429649.63元。
    ★法院判决:
    福建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卓某某、卓某某、卓某某、陈某某支付赔偿金42964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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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