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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云港市各县、区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分析(一)
释义
    前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可知,2021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罪犯171.5万人,共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通过法院判决无罪的占比为0.05%,而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174.9万人,不起诉人数共34.8万,不起诉率为16.6%,不起诉决定约为法院无罪判决的332倍。本文以连云港各县、区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为研究对象,以中国检察网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所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为数据基础,分析本地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审查要点,归纳出不起诉案件的突破点,以便参考。
     不起诉的类型
    1、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中国检察网所公布的不起诉案件中,由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原因,该类案件并未被公布。本文统计分析对象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连云港地区基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种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本文将对这两种罪名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
    从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文书数据来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最多的类型就是“醉驾”。“醉驾”不是一个罪名,它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在本文统计的时间段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案件共94件,均是“醉驾”。其中3件存疑不起诉,91件相对不起诉。
    (1)存疑不起诉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1: 2020年11月25日23时许,陈某某与他人饮酒结束回家休息。次日8时许,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停驻的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内乘坐人受伤、三车损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警,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晚上和朋友一起喝酒,后驾驶本人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某大桥桥东处,在车上睡着,因车辆停在路中间堵路被路人举报后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饮酒后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3:2021年2月2日5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镇发生了交通事故,赵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路人的帮助下将事故伤者送至卫生院救治。民警于当日6时50分许提取赵某某血样并于当日送检。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经检察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相对不起诉主要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看行为人血液的酒精含量。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在统计区间内共91例,全部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或赔偿谅解情节。其中2例系犯罪嫌疑人酒后挪动车位,未造成车辆损失,其余89例均系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取得谅解或被民警当场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超出立案标准幅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在本文统计的时间段内,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不起诉案件共86件,其中9件存疑不起诉,77件相对不起诉。上述数据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9件存疑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77件相对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例中,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1)从犯罪后果看,有57件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有20件是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从数量和比例上来看,轻伤二级更容易认定为“情节轻微”,轻伤一级难度较大。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若犯罪行为造成重伤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
    (2)从犯罪起因看,在77例案件中,均是因民间纠纷或生活中琐事争执引起,比如邻里纠纷、情侣争执、酒桌矛盾、陌生人之间的琐事等。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双方先从口角争执开始,进而引发殴打,最终出现伤害后果。在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3)从矛盾化解看,77件相对不起诉案例中的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均予以谅解。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积极赔偿后,才获得谅解。部分案件因存在特殊关系,未赔偿即获得谅解。
    (4)从认罪态度看,故意伤害类案件都有伤情鉴定的过程,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犯罪嫌疑人在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在77例案件中,大部分具有自首情节,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对77件相对不起诉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因民间纠纷矛盾或日常琐事引起争执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只要未造成重伤的后果,能够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加上良好的认罪态度,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张凯律师,执业于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曾在某区法院刑庭工作多年,协助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已参与辩护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不起诉,判处缓刑等结果,最大力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善于用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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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1:34:54